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由父母转让房产给子女。
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儿子需要以下手续:
1、签订转让、赠与或继承合同,父亲签字(共有房产需要父母双方签字);
2、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
3、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
4、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1]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的房屋并做了登记,同时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房屋之行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法官介绍,债务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但是通过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执行之前就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在执行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再去主张撤销权,这是非常麻烦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苏州"老赖"为转移财产竟将房产1000元卖给岳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担保的房产是否可以过户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如果进行担保但没有在房产局进行登记备案,则物权担保不生效,这种情况是可以出卖并过户的,如果已在房地产登记备案,则不可以过户。
房屋买卖 担保人 的责任有什么? 主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 无效, 债权人 无过错的,担保人与 债务人 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 合同无效 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 保证合同 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 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进行担保的时候,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在进行 买房 子的时候,也要提前了解房屋的相关信息,了解房子的出售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进行房屋出售的时候,要对房屋的先关所有权进行确定,避免在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及时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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